(2014)城执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青岛建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建泰置业有限公司,郑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字第83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建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郑鹏,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青岛建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17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强制执行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17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蒋 涛审判员 陶志胜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卓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