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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都民初字第0390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杨万帮等89人与盐城市绅士达绣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万帮等,盐城市绅士达绣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都民初字第0390号原告杨万帮等89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汪学荣,盐城市盐都区司法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盐城市绅士达绣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盐城市开元西路唐笑集团内。法定代表人李会存,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万帮等89人与被告盐城市绅士达绣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万帮等89人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万帮等89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万帮等89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减半收取5元,免交。审 判 员  周 兵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代书记员  聂玉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