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云法民二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骆伟鑫与广州市康蓉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穗云法民二初字第543号原告骆伟鑫,男,汉族,1985年3月9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州市白云区。被告广州市康蓉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西路嘉禾街望岗段自编7号。法定代表人张建洪,总经理。诉讼代理人魏应彬,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合同纠纷。原告骆伟鑫诉称:2012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供货协议》,并向被告交纳了保证金10000元。合同期满后,被告未向原告退还保证金,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保证金10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同意于2014年4月10日向原告退还保证金9000元,付清后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终结。二、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白 亮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淑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