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邹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民初字第354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李翔鸿审 判 员 祁永庆代理审判员 贾永明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建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