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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中民监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伍利因与易勇、易学云、彭季纯、易添祥分家析产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伍某某,易某某,彭某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中民监字第001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伍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XX县XX镇XX村**组**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XX县XX镇XX村**组***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易某某,男,195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为XX县XX镇XX村**组***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XX县XX镇XX村**组***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XX县XX镇XX村**组***号。再审申请人伍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易某某、易某某、彭某某、易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长中民一终字第02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伍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伍某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伍某某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郭伏华审 判 员  王江晖代理审判员  孟庚秋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文彬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可以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