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立保字第105-147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官显龙等43人与深圳市金地优速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38)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官显龙等,深圳市金地优速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立保字第105-147号申请人官显龙等43人(名单详见附表),系深圳市金地优速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官显龙,系员工推举的代表。委托代理人张体云,系员工推举的代表。委托代理人张友涛,系员工推举的代表。被申请人深圳市金地优速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江纯。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案号:深福劳人仲案(2014)682-726号】。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713582元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金地优速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13582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本院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审判员 王明波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胡征兵附表:序号案号申请人保全金额(元)1105官显龙256002106张体云1543731**贺永红40004108张友涛781875109饶登才169046110石雪清238247111何明亮235118112张良杰180889113郭朝盛1904710114吴剑1800011115李棋新2824412116武波1373113117肖辉350014118张海涛450015119邱华健1800016120邹小玉2400017121刘浪721818122王峰400019123班猛300020124吴小亮1550021125洪政1518222126曾令贵4000231**魏侯佳300024128梁婉霞1500025129黄婷600026130毕小永600027131王拴600028132XX晓200029133陈峰2908330134肖进2400031135郑开平1597532136任昌文800033137肖焯平350034138王新林1330235139潘建宏2551136140王勃5595437141邓观树1138138142奉前豪2140339143肖型林300040144熊平2000041145何奇学3500042146王宇飞600043147肖祖福20000合计713582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