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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田民一初字第00765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方海梅与腾晓雯、方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海梅,腾晓雯,方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田民一初字第00765号原告:方海梅,女,1974年7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海涛,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腾晓雯,女,1989年5月21日出生。被告:方飞,男,1981年9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海梅诉被告腾晓雯、方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海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海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97元,依法减半收取2249元,由原告方海梅负担。审判员 黄 慧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刘成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