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栾民执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董聪聪与栾城县栾城镇寺下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栾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栾民执字第377号申请执行人董聪聪。被执行人栾城县栾城镇寺下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董聪聪与栾城县栾城镇寺下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栾城县栾城镇寺下村民委员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重新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其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增斌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周书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