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乾民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原告XX与被告朱春发、隋立玲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朱春发,隋立玲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告XX与被告朱春发、隋立玲排除妨碍纠���一审民事裁定书(2014)乾民初字第672号原告:XX,男,1973年7月15日生,汉族,乾安县人。被告:朱春发,男,1952年3月1日生,汉族,乾安县人。被告:隋立玲,女,1958年2月4日生,汉族,乾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朱春发、隋立玲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朱春发、隋立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退还原告50元。审判员 张永民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秦 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