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饶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赵XX与刘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饶民初字第79号原告:赵XX,女,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饶阳县人。被告:刘XX,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饶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XX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XX自愿撤回对被告刘XX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XX负担。审判长 段占兵审判员 刘彦雄审判员 尹俊岩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王根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