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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丰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丰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丰某某。被执行人周某某。申请执行人丰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款额348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债权数额348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在外务工,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法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口县人民法院(2013)湖民一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待上述终结情形消失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菊平审 判 员  沈筱瑜代理审判员  王仁杰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