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丰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丰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丰某某。被执行人周某某。申请执行人丰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款额348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债权数额348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在外务工,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法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口县人民法院(2013)湖民一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待上述终结情形消失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菊平审 判 员 沈筱瑜代理审判员 王仁杰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