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诸昌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魏坊永与谢艳丽、谢增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坊永,谢艳丽,谢增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潍坊市诸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昌民初字第26号原告魏坊永。委托代理人解建旗。被告谢艳丽。被告谢增元。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徐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潍坊市诸城支公司。住所地:诸城市东关大街2-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坊永诉被告谢艳丽、谢增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张洪鹏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