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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余马商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金康强与王名鹏、金东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康强,王名鹏,金东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余马商初字第93号原告:金康强。被告:王名鹏。被告:金东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康强与被告王名鹏、金东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康强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康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康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金康强承担。审 判 员 施佰军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代书记员 舒琦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