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济中区民初字第2682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付某与王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王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中区民初字第2682号原告付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与被告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因原告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审判员 闫飞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陈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