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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桂市刑执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罪犯何建武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建武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桂市刑执字第606号罪犯何建武。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原广西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15日作出(2003)南地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建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木星、农秀珠经济损失人民币2321.54元,与其他被告人共负赔偿连带责任。被告人何建武与原审同案被告人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23日作出(2003)桂刑终字第10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8月6日交付执行。2005年11月25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罪犯何建武曾于2007年7月经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次;2009年9月、2011年1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获减刑四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12月24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4年3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何建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建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2012年度获监狱大会表扬。自2011年9月起至2013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18.58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建武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建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木星、农秀珠经济损失人民币2321.54元,与其他被告人共负赔偿连带责任不变(刑期至2018年4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谢国泉审判员  张汝辉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文胜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