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02911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与吴长青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吴长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02911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负责人郭党怀,营业部负责人。被执行人吴长青。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申请执行吴长青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3日作出的(2013)西民初字第4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内容,吴长青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信用卡欠款合计九千二百五十九元一角九分,并按照《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有关约定支付上述款项自二O一二年七月十一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及相关费用。在执行中,我院查询被执行人吴长青财产情况,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亦不能提供吴长青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吴长青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西民初字第4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发现被执行人吴长青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树勇审判员 贾秋春审判员 刘 昊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袁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