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中民四仲字第00380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长沙安拓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彪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沙安拓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杨彪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中民四仲字第00380号申请人:长沙安拓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韶山南路684号兰景花园9栋410房。法定代表人:朱春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波,女,197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办公室主管。被申请人:杨彪,男,198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长沙安拓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彪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长沙市天心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天劳仲字第008号裁决,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长沙安拓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以其对同一份仲裁裁决不服已就该裁决的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部分一并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天心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并送达民事开庭传票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撤销(2014)天劳仲字第008号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安拓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长沙安拓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长沙市天心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天劳仲字第008号裁决的撤销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00元,由长沙安拓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祖 湖代理审判员 黄 红 萍代理审判员 戴静二○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