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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孝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孝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民初字第31号原告孝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银座商城有限公司东城店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东胜集团胜临公司职工,现住址不详。原告孝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孝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孝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9月认识,确立恋爱关系。双方曾因生活琐事分手,后在双方家庭的压力下,于2013年1月25日登记结婚。被告在2013年3月30日举行结婚仪式前,离家出走,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刘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孝某、被告刘某某于2008年9月认识并自由恋爱,2013年1月25日在东营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定于2013年3月30日举行结婚仪式。而被告刘某某2013年3月16日从其单位胜利油田东胜集团胜临公司出走,至今未回家,也未与家人联系。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告刘某某的母亲韩伟玉进行了调查,韩伟玉陈述:原、被告本来定的是2013年3月30日举行结婚仪式,结婚需要的东西都准备好了,结果刘某某2013年3月16日从其单位胜利油田东胜集团胜临公司出走了,至今未回家,也未与家人联系。被告对不起原告,不能耽搁原告,希望法院尽快给他们判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差,登记结婚后,尚未共同生活,被告便离家出走,至今不归。被告离家出走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孝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5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全刚人民陪审员  宋玉水人民陪审员  杜 娟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源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