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遂法杨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陈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遂法杨民初字第17号原告陈某,女,汉族,身份证号码×××3326,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遂溪县。被告许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8491,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遂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7日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确定2015年1月29日10时在本院杨柑法庭审判庭进行开庭审理,原告陈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弟(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林子渊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黄仁蒂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遂溪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湛遂法杨民初字第17号原告陈某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当事人)(2015)湛遂法杨民初字第17号一案中,因。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长审判员林子渊审判员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王贵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