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泉执行字第422-6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福建省南安市漳泉贸易有限公司、南安市三晶阳光电力有限公司、福建南安市永昌大酒店有限公司、郑建成、郑开拓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福建省南安市漳泉贸易有限公司,南安市三晶阳光电力有限公司,福建南安市永昌大酒店有限公司,郑建成,郑开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泉执行字第422-6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漳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法定代表人:郑开拓。被执行人南安市三晶阳光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法定代表人:郑智雄。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永昌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法定代表人:郑开攀。被执行人郑建成,男,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郑开拓,男,住福建省厦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漳泉贸易有限公司、南安市三晶阳光电力有限公司、福建南安市永昌大酒店有限公司、郑建成、郑开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除已执行到位1406479元外,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在本案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泉民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苏益铮审 判 员 戴梅影代理审判员 冯叶勇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曾晓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