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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原告尹海艳与被告孙亚军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XX,孙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834号原告尹XX,女,1990年6月25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平泉县。被告孙XX,男,1988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尹XX与被告孙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XX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旭东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