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杨朝阳与被告陈建强、冯仕鹤、陈将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朝阳,陈建强,冯仕鹤,陈将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38-1号原告杨朝阳,男,197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陈建强,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冯仕鹤,男,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陈将龙,男,196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朝阳与被告陈建强、冯仕鹤、陈将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朝阳主动提出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8条、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杨朝阳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陈建强、冯仕鹤、陈将龙所有的银行存款30万元的冻结及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原告杨朝阳负担。审判长 马元林审判员 邵照学审判员 吴贯超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张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