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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郸民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韩x诉被告董x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x,董x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郸民初字第613号原告韩x,女,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董x,男,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x诉被告董x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x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x(韩现霞)对被告董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韩x(韩现霞)负担。审判员  杨新志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季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