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郸民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韩x诉被告董x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x,董x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郸民初字第613号原告韩x,女,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董x,男,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x诉被告董x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x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x(韩现霞)对被告董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韩x(韩现霞)负担。审判员 杨新志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季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