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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商再提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刘金海与张晶、王孚山等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金海,张晶,王孚山,王荣臻,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商再提字第0002号抗诉机关: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金海。委托代理人:吴晨,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晶。委托代理人:张洪静,江苏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孚山。委托代理人:张洪静,江苏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荣臻。委托代理人:张洪静,江苏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金海因与张晶、王荣臻、王孚山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江���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徐民二终字第0530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5月3日作出苏检民抗(2013)4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作出(2013)苏商抗字第001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查明,刘金海和张晶、王荣臻、王孚山于2011年11月2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而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刘金海未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再审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建功代理审判员  许俊梅代理审判员  关 倩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杨璇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