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塘商初字第0023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江苏佳成机械有限公司与江阴源发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佳成机械有限公司,江阴源发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塘商初字第0023号原告江苏佳成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国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华,张家港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阴源发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洪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振惠,江阴市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佳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源发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佳成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3元(已减半),保全费470元,合计883元由原告江苏佳成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申 佩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范铨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