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唐落生、唐建松、唐建康申请执行殷发大刑事附带民事纠纷(2014)威执字第159号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落生,唐建松,唐建康,殷发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执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落生。申请执行人唐建松。申请执行人唐建康。被执行人殷发大。本院在执行唐落生、唐建松、唐建康申请执行殷发大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商品房购买登记记录后,于2014年3月13日将上述查明的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指定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且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已外出务工,具体务工地点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威刑初字第1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即被执行人殷发大赔偿申请执行人唐落生、唐建松、唐建康损失24491.84元的本次执行。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官� �超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周沁(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