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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桂市刑执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罪犯李松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松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桂市刑执字第587号罪犯李松。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4日作出(2007)佛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松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其他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佑豪、戴金花经济损失人民币105362.5元。被告人李松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5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9月27日交付执行。2010年4月16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1月10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至2031年1月9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4年3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李松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广东服刑期间,于2011年10月至2012年5月获表扬1个,嘉奖3个;调入英山监狱服刑后,未获嘉奖。自2011年10月起至2013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47.47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松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其他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佑豪、戴金花经济损失人民币105362.5元不变(刑期至2029年4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谢国泉审判员  张汝辉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文胜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