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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法民初字第02324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吴天万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营业有限公司凯瑞商都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天万,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凯瑞商都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2324号原告吴天万,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凯瑞商都,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50号,组织机构代码74531268-2。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天万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凯瑞商都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天万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天万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天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交纳9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天万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歆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黄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