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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恢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冯国定与李群力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国定,李群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恢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冯国定。被执行人:李群力。本院在执行冯国定与李群力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峡县人民法院(2012)西城商初字1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锋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杨晓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