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谯民一初字第02479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付学兰与马永志、王继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学兰,马永志,王继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2479号原告:付学兰。委托代理人:王岩,安徽王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永志。被告:王继东,左右。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住所地:亳州市魏武大道南段路东。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学兰诉被告马永志、王继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学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6元,减半收取353元,由原告付学兰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杨守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