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刑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陈某、戴某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陈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戴某,杨某,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西刑初字第00112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农民。2013年7月8日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郑双林,河北世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戴某,农民。2013年7月8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无业。2013年7月8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5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程某,系河北某有限公司文员。2013年7月8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监视居住。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月24日以石西检刑诉(2014)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被告人戴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被告人杨某、程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淑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郑双林、被告人戴某、杨某、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6日,被告人程某为了其工作的某有限公司招投标,通过街面小广告的方式联系到被告人杨某,要求杨某为其制作六本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并以每本250元的价格谈成。后被告人杨某通过之前留存的制作假证人员的电话联系到了被告人戴某,并以每本一百元的价格谈成。后被告人戴某联系到其老乡陈某为其制作这六本证件,并以总价一百元的价格成交。2013年7月7日,被告人陈某按要求及提供的人员信息,伪造了六本由石家庄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建筑工程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交予戴某,再由戴某转交于被告人杨某,杨某在准备交予程某时被当场抓获。民警从陈某身上当场搜出14本伪造的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的证件,从戴某身上当场搜出三枚公司印章、三本国家机关证件以及一本事业单位证件。案发后,根据犯罪嫌疑人陈某提供的制证地点,办案民警在制证地点查获伪造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司等印章、证件两百多个。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陈某、戴某、杨某、程某供述,证人郝某某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赃物照片,办案说明,石家庄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证明,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被告人戴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被告人杨某、程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提请本院分别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戴某、杨某、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各自被指控的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郑双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无异议;但主要辩称,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又构成伪造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不成立。其主要理由为:案发后,根据被告人陈某提供的制证地点,公安人员在制证地点除查获了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外,还查获了伪造的事业单位、公司的印章,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又构成伪造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但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里,没有证据证明这些印章的信息来源是由陈某提供的,也没有证据证明这些印章是陈某伪造的。被告人陈某从侦查阶段到庭审一直供述这些印章是其老乡“一名姓鲁的南方男子”伪造的。被告人陈某没有实施伪造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伪造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公诉机关仅根据公安人员在陈某提供的制证地点查获的伪造的事业单位、公司印章,就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伪造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不当。又辩称,被告人陈某是第一个到案的,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并揭发了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6日,被告人程某为了其工作的某有限公司招投标,通过街面小广告的方式联系到被告人杨某,要求杨某为其制作六本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并以每本250元的价格谈成。程某向杨某提供了样证及六人的资料及照片。后被告人杨某通过之前留存的制作假证人员的电话联系到了被告人戴某,并以每本一百元的价格谈成。后被告人戴某联系到其老乡陈某为其制作这六本证件,并以总价一百元的价格成交。被告人陈某与一鲁姓湖南老乡在石家庄市大郭村租用的民房内,按照样证及六人资料与照片制作,其中鲁姓老乡负责制作,陈某负责联系和交易。被告人陈某将做好的六本《建筑工程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资格证书》交给戴某,戴某又交给杨某,杨某共付款600元,因其中一本未盖钢印,杨某取走五本上述伪造的证件。2013年7月7日,被告人陈某与戴某在桥西区华北食品城门前对修改好的证件进行交易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陈某身上当场搜出14本伪造的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的证件,从戴某身上当场搜出三枚公司印章、三本国家机关证件以及一本事业单位证件。后公安人员又将前来向戴某取证的杨某抓获,从杨某身上搜出伪造的六本国家机关证件,后公安人员又将前来向杨某取证的程某抓获。案发后,根据陈某提供的制证地点,办案民警在石家庄市大郭村民房查获伪造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司等印章、证件两百多个。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戴某、杨某、程某当庭无异议,并有证人郝某某证言,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对被告人陈某、戴某、杨某搜查笔录,对陈某提供的制证地点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赃物照片,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经济犯罪侦查中队关于石家庄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属于国家机关的证明,石家庄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安机关提供的六本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系假证的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与其老乡鲁某共同预谋,由陈某负责联系买主送货,鲁某负责制作伪造六本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戴某、杨某、程某买卖伪造的六本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其行为均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安机关虽然从被告人陈某提供的制证地点查获了其他伪造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司等印章、证件两百多个,但公诉机关未提供该伪造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司印章、证件是经陈某联系进行伪造,公诉机关亦未提供其他的证人证言,被告人陈某从侦查机关到庭审中始终否认由其伪造相关证件、印章,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构成伪造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指控被告人陈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事实,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程某通过杨某购买伪造的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杨某又通过戴某购买,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虽然公诉机关从戴某身上查获伪造的印章三枚,但公诉机关没有提供购买上述伪造、买卖印章的证人,也没有伪造、购买上述伪造印章的犯罪事实,故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戴某的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不妥,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陈某、戴某、杨某、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对上述四名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郑双林对被告人陈某的辩护意见,本院亦予以支持。本院为维护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和信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8日起至2015年1月7日止)被告人戴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8日起至2014年7月7日止)被告人杨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开始计算)被告人程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开始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郑丽君人民陪审员 李君莉人民陪审员 刘 芳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代书 记员 王颂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