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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鲁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淄博嘉泽纳米材料有限公司,陕西海泽纳米材料有限公司,陈祥芝,孔范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鲁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负责人:段明,行长。委托代理人:孙玮,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齐娇,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淄博嘉泽纳米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池飞,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海泽纳米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富,总经理。被执行人:陈祥芝。被执行人:孔范英。关于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淄博嘉泽纳米材料有限公司、陕西海泽纳米材料有限公司、陈祥芝、孔范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鲁商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原则上不执行具体案件,案件主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要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启江审 判 员  陈居山代理审判员  李 华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梁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