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章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田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杜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章民初字第341号原告:田某某,男,生于1971年3月1日,汉族,章丘电视台职工,住章丘市,现住章丘市明水开发区华联对过新世纪小区*号楼***室。被告:杜娟,女���生于1972年6月19日,汉族,章丘市中医医院护士,住章丘市。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杜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5年9月13日登记结婚,1997年7月29日生一女儿,取名田嘉禾。婚后原告发现双方在性格、生活目标和方式、事业发展等各方面存在严重的不统一,导致长期不沟通、不交流、不居住在一起,相互不关心、不信任,近年来更是形同陌路,多年没有夫妻生活。自2012年8月至今,双方分居已近两年,2013年6月原告曾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能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自行抚养或尊重孩子意见;双方无合法固定��产,就财产分割问题尊重法院判决;诉讼费原告自愿承担。被告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双方感情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恋爱两年后结婚,婚前感情基础牢固,婚后双方共同利用业余时间进行了多项投资,遇事协商解决,被告信任并全力支持原告,将工资存款交给原告经营,并从自己父母处帮原告筹集资金,还将家中两套商用房抵押贷款支持原告的经营,双方不存在目标不一致的情况。这些年来原告经营过通讯器材、服装、装饰公司、酒行并投资邮币卡,双方名下现有商用房两处及其他财产和生意,原告称双方没有合法财产与事实不符,事实是原告掌管财产,被告不过问具体情况,被告一直照顾家庭和孩子。2012年夏天女儿考入章丘四中实验班,双方为了孩子学习生活方便,共同协商在学校符近租房陪读,孩子两周一次休息,被告都带孩子回家及看望双方老人,去年中秋和元旦都回原告父母处过节,近期原告父亲住院我也帮忙联系医生并参与照顾,双方并非一直不联系,双方感情一直很好。被告从未想过与原告离婚,即使原告提出离婚后,被告也对婚姻的继续报着美好的愿望,认为这是被告草率的想法。孩子即将高三,面临高考,为了孩子双方也不能草率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9月13日登记结婚,1997年7月29日生一女儿,取名田嘉禾。双方婚后感情尚可。2012年8月因双方女儿在章丘四中上学,被告在学校附近租房陪读,原告对此认可,并主张两年的房租均是原告支付。2013年6月,原告曾以被告对其态度冷漠为由起诉离婚,后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以双方性格、生活方式和目标、事业发展等方面均不一致为由,再次诉来法院要求离婚,并主张双方分居超过两年,多年无夫妻生活。庭审后,被告接受本院调查,不认可原告关于双方分居和无夫妻生活的说法,并表示愿意在孩子和原告之间调整精力分配状况,多与原告交流。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愿离婚,均系当事人自己意愿的表达,社会应予以理解,但是否应准许双方离婚,应以法律规定的“感情确已破裂”为准绳。现原告主张双方分居已超两年、多年无夫妻生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均不认可,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对此,本院不予认定。原告据此要求离婚,不符合婚姻法关于应当准予离婚的条件。婚姻不是简单的两个人之间的事,原告应当慎重考虑离婚给双方、给家庭、给子女造成的影响,采取积极的措施去解决婚姻中出现的问题。现被告诚恳的表示愿意调整自己在家庭生活中的精力分配,表达了其维护家庭完��的意愿,原告也应给予积极的回应。只要双方共同努力,还是有望和好如初的。综上,原告要求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杜娟离婚。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聪雅人民陪审员 景义哲人民陪审员 王希文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记录陈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