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老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沈会玲与田九州、中国空空导弹研究院洛阳202医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西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会玲,田九州,中国空空导弹研究院洛阳202医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西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老民初字第188号原告:沈会玲,女,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邢有光,洛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田九州,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空空导弹研究院洛阳202医院。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丽春西路26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西工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东路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会玲诉被告田九州、中国空空导弹研究院洛阳202医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西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会玲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沈会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会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沈会玲负担。审 判 长 张 琼审 判 员 刘松年人民陪审员 王丽娜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常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