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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元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刘丹申请执行赵军抚育费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丹,赵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元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刘丹。被执行人赵军。申请执行人刘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军抚育费纠纷一案,因已经执行完毕本案申请执行的全部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元民二初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2013年1月份至2013年12月份抚育费合计7800元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东东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 李 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