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元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刘丹申请执行赵军抚育费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丹,赵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元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刘丹。被执行人赵军。申请执行人刘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军抚育费纠纷一案,因已经执行完毕本案申请执行的全部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元民二初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2013年1月份至2013年12月份抚育费合计7800元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东东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 李 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