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姜民初字第0102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4-20
案件名称
曹加余与曹华东、陈燕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加余,曹华东,陈燕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姜民初字第0102号原告:曹加余。委托代理人:钱亚涛,泰州市姜堰区姜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华东。被告:陈燕霞。委托代理人:王佑和,江苏奕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加余与被告曹华东、陈燕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曹士平人民陪审员 许建国人民陪审员 杨雨荣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露本案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