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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姜民初字第0102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4-20

案件名称

曹加余与曹华东、陈燕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加余,曹华东,陈燕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姜民初字第0102号原告:曹加余。委托代理人:钱亚涛,泰州市姜堰区姜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华东。被告:陈燕霞。委托代理人:王佑和,江苏奕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加余与被告曹华东、陈燕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曹士平人民陪审员  许建国人民陪审员  杨雨荣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露本案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