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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中行终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泗县大庄镇新集街八组李垂昭等16户农民与泗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泗县大庄镇新集街八组李垂昭等16户农民,泗县人民政府,许战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宿中行终字第0002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泗县大庄镇新集街八组李垂昭等16户农民(名单附后)。诉讼代表人:李垂昭,男,194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诉讼代表人:王允安,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诉讼代表人:苏边江,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雷,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泗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法立,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张辉,泗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顾猛,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许战争,男,197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闫志义,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泗县大庄镇新集街八组李垂昭等16户农民因其诉被上诉人泗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的(2014)泗行初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庆飞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戴宝琴、代理审判员程旭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泗县大庄镇新集街八组16户农民的诉讼代表人李垂昭、苏边江及委托代理人刘雷,被上诉人泗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顾猛,一审第三人许战争及委托代理人闫志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泗县大庄镇新集街八组李垂昭等16户农民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泗县大庄镇新集街八组李垂昭等16户农民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泗县大庄镇新集街八组李垂昭等16户农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泗县大庄镇新集街八组李垂昭等16户农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庆飞代理审判员  戴宝琴代理审判员  程 旭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庄明义上诉人名单: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垂昭,男,194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大庄镇新集村新集街082号,公民身份号码342225194210192159。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允安,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大庄镇新集村新集街040-1号,公民身份号码342225197208232151。上诉人(一审原告):苏边江,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大庄镇新集村新集街160号,公民身份号码342225197011182154。上诉人(一审原告):房加志,男,195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大庄镇新集村新集街084号,公民身份号码342225195110022130。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小峰,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大庄镇新集村新集街056号,公民身份号码34222519760215215X。上诉人(一审原告):祁德生,男,196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大庄镇新集村新集街059号,公民身份号码342225196407192151。上诉人(一审原告):祁路军,男,1971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大庄镇新集村新集街058号,公民身份号码342225197107092153。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奎,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大庄镇新集村新集街163号,公民身份号码342225196603082232。上诉人(一审原告):王飞,男,197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大庄镇新集村新集街158号,公民身份号码342225197506302138。上诉人(一审原告):李远维,男,196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大庄镇新集村新集街107号,公民身份号码342225196405212139。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向阳,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大庄镇新集村新集街082号,公民身份号码342225197212082555。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军,男,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大庄镇新集村新集街082号,公民身份号码342225197507082157。上诉人(一审原告):朱昌好,男,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大庄镇新集村新集街091号,公民身份号码342225196408092136。上诉人(一审原告):陈奎,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大庄镇新集村新集街082号,公民身份号码342225197304012212。上诉人(一审原告):荣强,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大庄镇新集村新集街085号,公民身份号码34222519720720217X。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召强,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大庄镇新集村新集街,公民身份号码342225197210232134。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