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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山民一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5-03-28

案件名称

原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山中药研究所诉被告吉林双星药业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山中药研究所,吉林双星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山民一初字第1号原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山中药研究所,住所地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镇。法定代表人韩忠旭,系所长。被告吉林双星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镇。法定代表人王霞,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山中药研究所诉被告吉林双星药业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山中药研究所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山中药研究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山中药研究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0元,减半收取500.00元,由原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山中药研究所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高明义代理审判员  刘晓强代理审判员  孙 卓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芦 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