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法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原告赵翠玉诉被告河南飞鹰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沿黄投资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河南沿黄投资有限公司、刘法献、毛美玲、赵晓花、于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翠玉,河南飞鹰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沿黄投资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河南沿黄投资有限公司,刘法献,毛美玲,赵晓花,于海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法民初字第232号原告赵翠玉,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磊,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飞鹰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河南沿黄投资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负责人何晓东,经理。被告河南沿黄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法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瑞芳,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法献,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马琨,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牛红江,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美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XX昌,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晓花,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义广,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海斌,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何晓东,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翠玉诉被告河南飞鹰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沿黄投资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河南沿黄投资有限公司、刘法献、毛美玲、赵晓花、于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翠玉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翠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孟迎春审 判 员 刘亚娟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杨雯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