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调确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朱火根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恽福宝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火根,恽福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调确字第00129号申请人:朱火根,男,汉族,1975年8月25日出生,住芜湖县。申请人:恽福宝,男,汉族,1971年10月30日出生,住南陵县。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朱火根与申请人恽福宝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3月11日经南陵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一、本协议签订前恽福宝医疗费由朱火根承担,该项费用已支付。本协议签订后恽福宝医疗费由其自行承担。二、朱火根赔偿恽福宝其他各项人身损害合计人民币2600元,此款在本协议签订后十日内付清。三、恽福宝车辆损失由朱火根承担,此款以修理厂发票为准,修理程度以修理厂确定的为准。四、朱火根车辆损失由其自行承担。五、本协议签订后,本起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终结。双方互不要求对方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朱希阳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平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