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攀东执裁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高加友与攀枝花红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加友,攀枝花红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攀东执裁字第371号申请执行人高加友,男,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被执行人攀枝花红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申请执行人耿加卫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攀东民初字第209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攀枝花红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xxxx元。本裁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梁 毅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唐贵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