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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中执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李友权与乐山怡美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友权,乐山怡美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中执字第1046号申请执行人:李友权,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被执行人:乐山怡美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组织机构代码:69698765-8。法定代表人:孙念军,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李友权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乐中民初字第12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乐山怡美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友权劳务费3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乐山怡美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信息、房地产登记信息及车辆登记信息等进行了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现申请执行人李友权也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乐山怡美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乐中民初字第12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荫建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邓 均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刘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