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宁执字第3562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树国与被执行人南京协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产品体验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树国,南京协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宁执字第3562号申请执行人韩树国,男,1971年5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南京协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南区汤山街道工业集中区经三路以西,组织机构代码:73057623-9。法定代表人施卫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云,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韩树国与被执行人南京协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力环保公司)产品体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江宁商初字第9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一、协力环保公司确认欠韩树国15600元诚意金,于2013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返还韩树国。在2013年11月30日前,如协力环保公司资产被有权机关处置,则韩树国有权凭调解书即时主张债权。二、本案一次性解决,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协力环保公司承担。逾期协力环保公司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协力环保公司早已停产歇业,银行查询无存款,仅有的厂房、土地已被抵押给银行或被法院查封,不便处置,现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协力环���公司早已停产歇业,银行查询无存款,仅有的厂房、土地已被抵押给银行或被法院查封,不便处置,现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江宁商初字第98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乐 洋执 行 员 伏 祥执 行 员 严后信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江金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