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806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重庆渤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游佐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渤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游佐刚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8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渤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燕,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志,重庆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游佐刚。上诉人重庆渤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游佐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8日(2013)长法民初字第04243号民事判决,重庆渤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重庆渤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渤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渤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上诉人重庆渤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孟琼审 判 员  刘家秀代理审判员  赵 青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邓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