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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执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玉平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终结裁定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支行,李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执字第00179号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向阳镇街道。负责人:向卫东,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玉平,男,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玉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支行依据已经生效的(2012)宣民二初第003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玉平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26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玉平现具体下落不明,申请人表示暂不对抵押财产进行处理,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本案做本次程序终结处理,依照有关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2)宣民二初第003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王利顺审判员 张娟梅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孙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