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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硚口民调确字第00579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武汉某有限公司与李某申请司法确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某有限公司,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硚口民调确字第00579号申请人:武汉某有限公司。申请人:李某。本院于2014年4月9日受理了上述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武汉某有限公司、申请人李某于2014年3月19日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经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硚口分局长丰工商所主持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因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硚口分局长丰工商所并非人民调解委员会,故两申请人申请确认达成的调解协议效力,不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武汉某有限公司、李某关于确认2014年3月19日达成调解协议的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就相关纠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翔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陈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