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樊城民催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武汉某硬质合金数控刀具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某硬质合金数控刀具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樊城民催字第20号申请人武汉某硬质合金数控刀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某路186号福星城市花园某号楼某单元某号。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武汉某硬质合金数控刀具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申请人武汉某硬质合金数控刀具有限公司申请的出票日期为2013年12月30日,票号为3020005323681***,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出票人为襄阳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申请人,付款人为某银行襄樊分行帐务中心,最后持有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武汉某硬质合金数控刀具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宁丽敏审 判 员 周光辉人民陪审员 马 爽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倩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