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巩民初字第1229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张青丽与孙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青丽,孙小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巩民初字���1229号原告张青丽,女,汉族,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孙小飞,男,成年,汉族。本院于2014年4月2日受理原告张青丽诉被告孙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崔东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张青丽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青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青丽负担。审判员 崔东鹏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谢晓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