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刑执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袁云周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云周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刑执字第844号罪犯袁云周。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9日作出(2010)滨功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云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29日起至2015年4月28日止。天津市杨柳青监狱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袁云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袁云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改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表扬奖励四次;获先进个人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袁云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云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0年6月29日起至2014年4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美茹代理审判员 张 岩代理审判员 阎 涛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