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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隆执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尹树峰与被执行人王相成、张志国、魏东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树峰,王相成,张志国,魏东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隆执字第289号申请执行人尹树峰,住隆化镇。被执行人王相成,住承德县。被执行人张志国,住隆化县。被执行人魏东方,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尹树峰与被执行人王相成、张志国、魏东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隆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尹树峰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王相成、张志国、魏东方履行给付3.5388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志国给付了1.7669万元,被执行人魏东方给付了1.7669万元,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隆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守信审 判 员  谢兆平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周静伊 关注公众号“”